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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放宽行政处罚 轻微违法“快纠”免罚
发布时间:2013-12-05 09:51:44 | 来源:??? | 作者: | 责任编辑:高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将不予处罚。日前,山东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并开始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符合一定情况,将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这也意味着我省行政处罚的执法尺度将适度放宽,变得更加“人性化”。

  据了解,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按照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种类的、行政处罚幅度的、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均应明确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要根据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并向社会重新公布。

  此外,办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等10种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对重大或者复杂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同级监察机关控告或者检举。

  本办法公布前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修订;没有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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