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山东频道1月13日讯(记者 阚金剑)中国石化12日晚间就青岛油管爆炸事故发布公告,称将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3年11月22日,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2014年1月9日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对媒体表示,事故被认定为责任事故,爆炸直接原因为输油管路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变薄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所挥发的油气与暗渠当中的空气混合形成易燃易爆气体,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集聚。中石化企业在这起事故中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负有间接责任。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在原油泄漏到爆炸的8个多小时从企业到政府未采取有效警示措施及时疏散群众,在此次事故中也负有相应的责任。调查组认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1月10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正式披露了调查结果,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包括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青岛市委副书记、青岛市市长张新起在内的48名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警告等纪律处分。此外,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裘冬平、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廖达伟、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应急办主任汪啸等15人被依法批准逮捕。
中国石化在公告中称,将会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决定将每年11月22日作为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警示日,以告慰逝者,警示后人。在10日调查组公布调查情况后,中石化在其官方微博上表态,“坚决服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接受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并再次向全国人民和青岛人民深深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