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根据《办法》,济南市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作为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实施生态补偿后不足部分,由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县(市)区按污染贡献率分摊补足。
每年10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市)区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济南市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作为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县(市)区向市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省级补偿济南的资金一并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上述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实施生态补偿后不足部分,由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县(市)区按污染贡献率分摊补足;实施生态补偿后结余部分纳入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资金规模。
补偿资金系数为3万元/(微克/立方米),资金用于改善大气质量
济南市对各县(市)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考核计算补偿资金的公式为: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3万元/(微克/立方米)。 某县(市)区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各县(市)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山东省生态补偿办法2月份已出台,首笔7029万元补偿资金已兑现
今年2月26日,山东省政府出台《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将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对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市,由省级给予补偿;对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市,由市级向省级补偿,四类污染物的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立方米)。目前,2014年首笔生态补偿资金7029万元已经兑现,全省17市都获得了生态补偿资金。(记者 马俊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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