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17号文件加强金融服务促进“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2014〕2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三农”能力和水平,促进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
《意见》提出,要持续加大涉农融资支持。引导银行机构强化对县域和农村的信贷资源配置,完善涉农信贷机制,确保涉农信贷投放总量持续增长;推动涉农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推动涉农企业与多元化债券市场对接,扩大多元化融资规模。
《意见》要求,要健全金融服务“三农”体系。优化县域金融机构布局,大中型商业银行尽快实现县域全覆盖,2015年,股份制银行实现金融创新试点县和经济百强县率先全覆盖,城市商业银行实现省级示范镇全覆盖,村镇银行实现县域全覆盖;完善农村基础金融设施,2014年末实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或手机支付业务行政村全覆盖;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农村信用文化。
《意见》指出,要强化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推进涉农抵质押担保方式创新,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推广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创新农村信贷服务产品,满足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在信用增进、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探索创新。
《意见》提出,要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拓展农业保险服务范围,研发特色保险产品,探索开展新型险种;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强化基层农业保险服务,在乡(镇)、村建立“三农”保险基层服务站(点)。
《意见》要求要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地位;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培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主体;发展产权交易中心、涉农投资基金、金融租赁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
《意见》提出,要强化对涉农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支持现代农业持续发展,支持重点区域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县域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农产品期货交易和大宗商品市场建设。
《意见》要求,要加大对金融服务“三农”的政策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加强财政与金融配套联动,引导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投入;健全农村金融机关机制,加强涉农服务绩效考核和涉农贷款、保险等金融统计工作;金融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各级政府各负其责,防范农村金融领域风险。
初审编辑:阚金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