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
山东省水利厅副厅长尚梦平介绍,我省将在全国水土保持法规建设中率先划定水土保持保护“红线”。
12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水利厅、省法制办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情况。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省水利厅副厅长尚梦平,省水利厅新闻发言人、总工程师徐希进与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处长凌九平出席了发布会。
记者了解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将在全国水土保持法规建设中率先划定水土保持保护“红线”,并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方式。
“5月30日下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以全票赞同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尚梦平介绍,《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我省水土保持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台阶。
据悉,《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紧扣生态文明建设主题主线,注重顶层设计,强化了政府责任主体,创设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运行养护财政适当补助政策,设定了鼓励民间投资扶持政策,细化了落实“三同时”制度关键环节等等,彰显了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这对于完善我省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制度,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尚梦平介绍,《条例》实施后,将率先在全国水土保持法规建设中划定水土保持保护“红线”。“第十二条规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依法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生产建设的区域’,这是从水土保持规划角度,划定水土保持保护‘红线’。”
他还介绍,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限制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水土保持功能明显降低、水土流失状况严重恶化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限制审批。”“这是以市场为导向,从调整产业结构,压缩产能过剩的角度,划定水土保持保护‘红线’。”
此外,《条例》表明,山东将率先在全国水土保持法规建设中规定了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制度。《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建立评介制度。第五十四规定将违反本《条例》的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较好地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也就是说,个别违法技术服务单位不良行为一旦被记录公布,将存在被市场淘汰的可能。”尚梦平说。
初审编辑 阚金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