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4日,深圳某公证处排队场面
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近些年我国机动车数量增势迅猛。交通状况和大气质量,关乎群众顺利出行和身体健康,为缓解交通压力、治理大气污染,我国有些城市采取了机动车限购、限行等措施。这种用行政化限购、限行手段治堵治污,确实比市场化调节见效快,但其法律依据却存疑,甚至有违反程序正义之嫌。
再看看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他们主要是通过建设发达的公共交通体系、合理规划道路等交通设施系统、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等间接方式,来疏导引导公众自愿减少使用机动车,而不是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方面,直接限制、禁止使用的措施。特别是在机动车污染排放方面,污染的根源是燃料环保标准不高,污染物排放量大。如何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燃料环保性,长效治理污染才是问题的根源所在。为此,许多国家大力推广环保车,不断提高燃油质量标准,这些思路值得我国一些城市借鉴。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除“限购令”以外,“限外”方案中一些条款也着实让人大跌眼镜。深圳市表示,中心四区工作日早晚高峰禁止外地车通行,可“港澳号牌车辆不受该限行措施限制”。且不论这种规定,是不是应该一视同仁,是否“厚此薄彼”引发公众不满,单纯考虑到对外地车辆的限制行为,恐怕也不是该市一级人大的职权,是不是需要请省级人大、甚至全国人大依法来授权?
使用机动车看似只是日常琐事,实则是公民法律权利的具体体现,使用机动车出行是公民的正当权利。面对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的城市病,一限了之是最简单、也是最低级的策略。表面上看,减轻政府的当下压力,到头来伤害的还是政府的公信力。从这个角度说,限购、限行只应在有限的条件下、有限的范围内和一定的时间里使用,不能成为常态化甚至永久性的污染治理措施。即便根据实际需要,确实要使用这些限制性举措,也应该符合法律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地方政府对机动车的限行行为作出规范,确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