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二审稿:加大对恐怖活动惩处力度 收买被拐儿童不免刑责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对有关恐怖活动犯罪,危险驾驶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绑架罪,邪教犯罪等作了修改补充。
根据恐怖活动的特点规律以及符合当前反恐斗争的实际,草案二审稿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等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人民群众对拐卖儿童犯罪深恶痛绝.有意见指出,这种犯罪屡禁不止与买方市场需求有相当关系。为此,草案二审稿针对“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表述。这也意味着收买被拐儿童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机动车超速、超员导致惨重交通事故以及“医闹”等不良现象,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医闹”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均处以刑罚。
草案三审稿:取消嫖宿幼女罪、暴力袭警从重处罚、重大贪污或终身监禁
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三审稿又做出了一系列修改:
对于社会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呼声,草案三审稿作出回应,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在加大惩治贪腐力度方面,草案三审稿则再出大手笔,规定对重大贪污罪犯可采取终身监禁。草案规定,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吸纳有关意见后,草案三审稿对扰乱法庭秩序罪有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删去了二审稿中争议较大的“兜底条款”,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适用扩大化。同时,草案三审稿针对袭警行为增加了规定,以更好震慑和预防犯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最终提交表决通过的草案,再次根据审议意见修改了关于惩处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 (记者邹伟、罗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