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
要把地方立法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省的基础,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一是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在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深入调研认证、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切实做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拟订工作。强化立法规划、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未进入五年规划的立法项目,一般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一般不进入立法程序,进而实现立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力争在制定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时,实现立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同步制定、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是优化立法结构。在优化立法结构中体现立法质量,围绕有利于转方式调结构、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确立立法项目,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确立立法项目,更加有效地为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法治引领。具体来讲,当前要抓紧制定金融业发展条例、土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服务业发展促进办法等法规和规章。
三是拓宽立法渠道。要不断健全完善公众意见表达、采纳和反馈三项机制。扩大公众参与,实行开门立法,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公开征集立法规划项目、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立法专家库的基础上,继续探索人民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在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和实施等各个阶段,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四是创新立法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立法评估机制,采取委托评估、实地调研、立法咨询会、专家论证会、立法听证会、网上立法听证以及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对法规的制度设计、立法内容等进行科学评估。
五是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把加强我省立法人才建设纳入党的人才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把立法干部队伍建设作为法治建设的基础。建立健全立法工作人才与党政机关干部的交流机制,多岗位培养人才。用3到5年时间,培养造就一批我省立法专家人才和立法工作专业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