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淄博市环保局获悉,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自2016年4月1日起,淄博市新购置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重型柴油车(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根据环保等部门规定,从4月1日起,非“国五”车将无法上牌,从源头直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
据了解,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要求,淄博市自4月1日起新注册车辆执行国五排放标准。
据悉,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公告》要求,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公告》明确,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