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部署,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自2016年起,组织开展“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
此次工作的颁发对象为在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和村庄学校任教年限累计满30年的正式在编教师。在岗和离退休教师均纳入颁发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不再颁发。在乡村学校教学一线任教满30年的学校管理干部,符合条件的也纳入颁发范围。任教年限指在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和村庄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累计周年数。其中,间断后继续从事乡村教育教学工作,前后任教时间合并计算。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带薪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任教年限。退休教师任教年限计算截止至离退休年月。颁发对象应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本职工作,师德高尚、勤勤恳恳、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行为。
据了解,该荣誉证书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以两部名义联合颁发。纳入首次登记颁发范围的乡村教师荣誉证书分批次颁发,颁发顺序根据乡村教师任教年限的长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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