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社局详解工伤认定 超过1年时限也能申请

2016-08-15 20:17:26 来源:齐鲁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为了让职工了解工伤保险,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系列宣传报道,通过工伤认定案例、工伤保险政策的讲解,解答职工心中的疑惑。

  工伤保险事关每一名职工,但很多人认为“工伤”距离自己很远,甚至发生伤害后,毫无工伤认定的意识。诚然,工伤认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不乏因看法不同而对簿公堂的案例,许多看似擦边球的伤害案例,实则在工伤认定中都有章可循。为了让职工了解工伤保险,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系列宣传报道,通过工伤认定案例、工伤保险政策的讲解,解答职工心中的疑惑。

  超过1年时限是否还可认定工伤

  某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张某在工作中突感不适,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因张某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法律程序,两年后法院最终确认张某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申请人到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工伤认定部门以超过1年时限为由做出了不予工伤受理决定。

  张某家属不服,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上级机关认为:因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家属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劳动关系,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能够顺利申报工伤。因此,其要求确定劳动关系行为与其主张工伤认定权利密不可分,不能割裂。当地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撤销当地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种情况可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记者从市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了解到,该案件的主要分歧由于个人与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导致超过了1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那么,在确认劳动关系诉讼期间的时间是否应该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工伤认定申请期中扣除。一是不可抗力;二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是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是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张某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当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中扣除,扣除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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