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社局详解工伤认定 超过1年时限也能申请

2016-08-15 20:17:26 来源:齐鲁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为了让职工了解工伤保险,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系列宣传报道,通过工伤认定案例、工伤保险政策的讲解,解答职工心中的疑惑。

  劳动能力鉴定的一般程序

  申请及受理: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粘贴申请人近期一寸彩照一张。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用人单位开具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用人单位不给开具的,本人应提交申请书面材料;3、受伤部位恢复稳定的彩色照片;4、发生工伤后的原始病历以及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等有效复印件;5、职业病的应提供《青岛市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6、住院病历需加盖医院公章。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发给申请人《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载明鉴定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对材料不齐全的,发给申请人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及时补齐材料。

  组织医疗检查及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市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根据现场医学检查情况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作出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个人查询”中查询。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程序同劳动能力鉴定的一般程序 。

  送达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我市一般通过邮政部门直接邮寄送达,具体时间和领取方式在《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中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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