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工伤认定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部门部门不予受理,由此发生的待遇问题由受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管理。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地域,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生产经营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申请。生产经营地在国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进行申请。青岛市工伤认定部门负责受理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工伤认定申请,其他区市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认定申请。
配合调查
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拒不协助调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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