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10岁“熊”孩子为玩游戏偷家里3100元买4部手机

2016-03-01 15:35:28 来源:大众网 作者:张斌 袁文潇 责任编辑:陈永 字号:T|T
摘要】临沂王女士这几天在为4部手机烦心着,这4部手机是她10岁的儿子小杰偷家里的钱买的,这让做母亲的很是闹心。“未满10周岁的小杰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商家应设法和其监护人联系,征得监护人同意后再卖给未成年人。

  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 律师称家长可退货

  “小杰偷钱买的4部二手的手机,让他爸爸一气之下摔了两部,剩下两部,我想留着也没什么用,就要求商家退款给我。”王女士说道,“但是,两个手机店,一个店好说话,直接把钱退还给我了。而另一个手机店,老板拒绝退款。”

  小杰的父母来到后一家手机店,希望把没用几天的手机给退了。但是,商家以并无强买强卖行为为由,拒绝退货。“现在一个孩子买个五六百元的东西很正常,现在让我退,我肯定不给退。”手机店老板这么说。对于商家的解释,王女士并不满意,也并不完全赞同。“小杰才10岁,还未成年,直接卖给小孩手机,也不问问钱是哪来的?”

  未成年人瞒着家长擅自购买贵重物品,家长知晓后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吗?记者咨询了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彭海认为,对于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等大宗商品,虽然法律并未明令限制,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来者不拒”。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周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受益行为外,所有的民事行为无效。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只有已满16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的人,才可以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

  “未满10周岁的小杰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商家应设法和其监护人联系,征得监护人同意后再卖给未成年人。他擅自购买手机的行为是无效的,家长可以要求退款,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彭海律师提醒,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长,在孩子擅自购买了超过支付能力的大宗商品后,不该一味向商家问责,更多的应是自我反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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