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临沂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涉及到种子、汽车、房产、消费服务等多个方面。
【案例一】
辣椒种纯度不达标 消费者协会来协调
2014年,兰陵县菜农常先生、张先生等400多户菜农购买400余包某品牌辣椒种,栽种后发现,该型号辣椒种纯度不达标,只开花不结果,致使他们白白错过市场需求高峰期,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拨打12315投诉电话。后县消协、工商局介入了案件调解工作。
接诉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菜农的投诉要求,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处理。县消协于2015年3月16日开具了委托鉴定书,委托农业局派专家进行鉴定。县农业局于3月17日邀请市专家组对这批辣椒种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鉴定结论为“种子纯度严重不达标,与种子包装标识标注的纯度大于等于95%差异较大”,其中杂异株所结果实基本不具商品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山东省消保条例》第34条规定,县消协同工商局法制科与双方先后进行了4次面对面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了赔偿每位菜农每包100元损失费外加1包价值200元辣椒种的方案,为菜农挽回了经济损失近12万元。
【案例二】
电梯夹手惊心动魄 消协调解终获维权
2015年2月25日, 兰山区市民薛女士带着3岁孩子到市区的一家超市购物时,不慎孩子小手被卷入自动扶梯与挡板之间的缝隙,后经医院诊断,小女孩左手除拇指外其余四手指严重挫伤,伴有轻微骨折,且食指指甲部位被挤掉一半,花去近万元医疗费用,事后薛女士一家找到超市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分歧太大未果,薛女士于4月6日向市兰山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等费用。
兰山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投诉内容属实后,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消协工作人员不厌其烦的摆事实、讲道理,矛盾被成功化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投诉方一次性赔偿投诉人薛女士2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和说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案例三】
限时消费太霸道 消协帮助讨说法
2015年10月5日,孙先生到市区一家火锅店就餐,由于聚餐人数较多,等候的时间长了些,直到午间一点半才开始,刚两点半,一家人还没吃完,火锅店工作人员就强行中止了就餐服务。本来一顿团圆饭吃成了夹生饭,孙先生认为,他已在就餐前交了预付费,饭店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不得限制消费者的消费时间,且火锅店也未对消费时间进行明示。事后,孙先生越想越气愤,遂于10月12日向兰山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该火锅店赔礼道歉,给个说法。
兰山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消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兰山区消费者协会对火锅店的这种经营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火锅店也认识到错误,向孙先生表示歉意,承诺如孙先生再去消费,可连续三次享受5折优惠,并表示今后经营中不会再犯类似错误,孙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也谅解了火锅店。同时,兰山区消费者协会也考虑到,该火锅店已表示悔改,且也是初次被投诉,故对火锅店的行为不再转交行政部门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