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5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2016-03-02 15:47:50 来源:大众网 作者:林鹏 责任编辑:陈永 字号:T|T
摘要】3月2日,临沂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涉及到种子、汽车、房产、消费服务等多个方面。

  【案例四】

  房屋横梁出现空鼓 农民获得万元赔偿

  家住平邑县铜石镇的刘先生,在2015年6月份盖了新房子,一家人欢天喜地搬进去住了没几天,就发现了东厢房的屋顶的横梁出现空鼓、而且窗台外墙有漏水。7月2号,消费者找到建筑商进行交涉,要求给予免费整修和应有的赔偿,建筑商派人来看过后,认为是消费者后期养护得不好,不是他们的责任,不同意赔偿。为此,双方多次协商都没能解决,无奈之下,刘先生来到平邑县消协进行投诉,

  受理投诉后,平邑县消协分会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赶到刘先生家中进行调查。经过实地查看,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为了分清责任,工作人员请来建筑技术人员进行了鉴定,属于房屋建筑质量问题,于是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调解,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建筑商无话可说,最终由建筑商一次性补偿消费者房屋损失费10000元,并免费把房屋整修好。

  【案例五】

  修车多收费 维权把款退

  2015年9月30日,济南的张先生到郯城县马头工商所反映:称其车辆行驶到高速公路郯城收费站时损坏,在收费站紧邻的郯城某汽车服务部维修车辆,更换离合三件套花费2300元,但其继续行驶时,车辆再次出现同样问题,张先生找到该汽车服务维修部要求退还修车款,但该维修部拒不退还修车款项,张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到马头工商所投诉。

  马头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赴该汽车服务部调查处理,经调查了解,张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工作人员对该汽车服务部负责人进行了说服教育,该汽车服务部负责人最终承认了错误并退还了张先生2300元维修费,张先生非常满意。

  【案例六】

  买车贷款交押金 还清车款不退钱

  2015年10月1日,李先生来到费县消费者协会反映:其于2012年9月16日在费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并交纳2000元续保押金及1000元保证金,贷款于2015年7月还清,但商家以没有在商家处购买汽车商业保险为由拒绝退还续保押金。要求商家尽快返还所交押金和保证金。

  接投诉后,协会工作人员针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立即进行了详细调查,经调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属实,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经调解被诉方将续保押金和保证金返还投诉人,李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七】

  煎饼机无端出故障 退货退款工商相帮

  2015年3月份,兰陵县下村镇的张先生花3万余元从罗庄区某店内购买了一台全自动煎饼机。用了四个月后,机器出现故障,由于张先生住地距离罗庄较远,就自行找人维修了两次,仍未见好,遂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经销商以超出退货时间为由拒绝张某的要求,于是张先生投诉到县消协,寻求帮助。

  兰陵县消协接到投诉后,在罗庄区工商局的协助下与经销商取得联系。销售者认为,张先生购买的煎饼机已经超出退货期限,但没有超出包修时间,可以将机器免费返厂维修。工作人员认为,虽然超出包退时间,但是机器存在明显缺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工作人员调解,销售者最终同意退货,将3万余元购买款退还,张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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