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5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2016-03-02 15:47:50 来源:大众网 作者:林鹏 责任编辑:陈永 字号:T|T
摘要】3月2日,临沂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涉及到种子、汽车、房产、消费服务等多个方面。

  【案例八】 

  购买水卡不能用 消协调解退货款

  投诉人李先生在2014年3月份在费县工业园某纯净水厂购买4000元水票,但在2015年5月7日买水时,商家告诉投诉人现在送水只收现金,不收水票,投诉人要求退水票,但遭到商家拒绝,投诉人不满,遂投诉到费县消费者协会。

  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去了该水厂了解情况,经了解,现在的水厂更换了负责人,原来水厂负责人把水厂转让后去了外地,并没有将过去所发水票收入转交,所以现在水厂只收现金不收以前的水票。

  为了保证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工作人员通过上网调查原水厂负责人的登记注册信息,取得原水厂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经过与原水厂负责人联系沟通,原水厂负责人最后同意退回投诉人没用完的水票钱,为投诉人挽回了近3000元的经济损失,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九】

  付款不提供住房 投诉维权获退还

  2015年11月14日,沂水县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在某售楼处于2013年12月交付10万元预付款购房,商家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住房,投诉人要求商家退还预付款,商家承诺退款,但迟迟未退,希望工商人员给予帮助。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投诉中心工作人员立即与售楼处进行联系,经调查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同意一周内退还购房预付款10万元及利息,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王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保质、保量地向消费者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案例十】

  新车故障换件收钱 消协调解免费更换

  2015年9月2日消费者王女士花费7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10月11日轿车行驶途中变速箱发生故障,随即王女士找到该品牌汽车售后维修部维修,维修站开具了修理费收据,要求付费。王女士认为未过“三包期”应免费修理。双方发生激烈争执,互不相让,剑拔弩张。

  费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电话后,派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王女士反映情况属实,为此,工作人员根据新《消法》和《家用汽车三包规定》有关条款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汽车售后维修部认识到自身的失误,消费者也认识到自己话语过激,双方握手言和。汽车售后服务部联系生产厂家免费为王女士更换了新变速箱,王女士对此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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