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3.15,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已满两周年。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兰山区人民法院通过七起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引导消费者依法有效维权。
案例一: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情提要】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家中生产接骨粉,进行销售。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以160元的价格销售给彭某某接骨粉10包,致使彭某某祖母杨某某服用后病危到医院抢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的租房内,查获接骨粉470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人张某某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配制的药品,应认定为假药。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杨某医疗费等损失2万元。兰山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配制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国家批准药品生产有着严格的程序,凡经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都会在药品包装上印有“国药准字”的标识。此外,对于药品的购进渠道,国家也有严格的规定,决不允许通过任何的个人手段进行药品的购进。同时也提醒广大的市民朋友,在买药时应到合法经营、手续齐全的正规药店购买,并且一定要认准“国药准字”的标识。购药完毕要记得索取销售票据。
案例二: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4年5月9日,原告王某某在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处购买价值1014.8元百合干一宗,后在食用中发现异味,经检测,显示每千克百合干二氧化硫含量为2.01克(2010毫克),远超出国家制定标准(不得超过150毫克)。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及上级某公司和农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损失共计11162.8元及利息。兰山法院判决:一、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货款1014.8元;二、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损失10148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为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国家制定出台新《食品安全法》,并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对食品安全评定国家制定了明确的强制性标准,也即俗称“国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食品,根据情形可能给予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而对于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5年3月,原告朱某某在被告某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购物平台上购买了某品牌西米20件,单价15元一件,优惠后价值共计220元。某品牌旗舰店系被告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所经营。原告收货后,至同年4月发现其在天猫商城某品牌旗舰店购买的西米存有质量问题,且该食品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一、被告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20元,并予以价格的10倍赔偿;二、某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某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为商家的违法行为提供平台,导致大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在全国媒体平台公开道歉。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告同意赔付原告十倍货款赔偿要求,原告当庭撤诉。
[典型意义]
伴随网络购物如火如荼的进行也有诸多不和谐、不诚信的现象,比如:商品假冒伪劣、网络诈骗、售后服务缺失等等。网上交易投诉大幅度增加,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足不出户,轻点鼠标,就能轻轻松松选购商品。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和措施,网购轻松便捷的背后,依旧存有诸多的不规范,甚至消费陷阱。这就需要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