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曲某某在家中饲养生猪,同时也加工猪肉销售。2014年3月,被告人曲某某在家中加工处理病死猪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死因不明的生猪五头,其中两头已加工屠宰。兰山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例如,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该案中曲某某虽在自己家中饲养生猪并加工销售,但因为加工处理病死猪,同样构成上述犯罪行为。
案例五: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4年12月13日,原告闫某某在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处购买了三盒海参,共支出费用11580元,由于被告给原告产品的外包装没有任何标志,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安全标准。原告闫某某要求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同意退还原告货款10000元,并赔偿原告五倍货款50 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从该案可以看出,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没有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某有限公司分公司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应予以支持。
案例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摘要】
2011年初至2013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广东省低价购进,并通过物流发货,销售假冒的海飞丝、飘柔、高露洁、强生等品牌洗化用品。事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的仓库内查扣假冒的海飞丝洗发水、飘柔洗发水、高露洁牙膏、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中华健齿白牙膏等品牌洗化用品9125箱,价值共计776 239元。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兰山法院依法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九万元。
【典型意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案例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孙某某在淘宝平台上,从被告许某某手机特惠店,以3599元的价格选购iPhone5s手机一部,要求手机和配件为港行原装正品(32G)、原封未激活、能指纹解锁升级、不是官换机、不是翻新机,否则由卖家假一赔三,并提供发票。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要求作出保证承诺。原告与被告达成买卖协议后,即向被告支付了价款3599元,被告随后向原告发货。
原告收到被告包邮的iPhone5s手机一部后,发现手机系已激活和二次封装的,且被告所提供的发票为假发票。原告在与被告的交涉过程中,被告承认手机为己激活和二次封装的,发票系找人开的。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误导和欺诈消费者,要求被告履行假一赔三的赔偿义务未果,引起诉讼。兰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某某返回原告购机款3599元、并赔偿三倍手机款10797元。
【典型意义】
手机已成为人们的基本生活用品,商家出售手机中的欺诈行为也经常发生。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理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网络购物需谨慎,而网络商家也需要不断提升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