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预付卡,商家跑了怎么办?网购的商品打开包装或者试用时发现有问题,能不能退货?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民意,这是新消法出台后首个实施细则,在快递、网购、预付卡等多个方面就新消法如何实施提出一系列规定。
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货
新消法中,“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条支持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成为一个亮点。然而消费者要求退货时,商家一般也会要求商品完好。什么样的商品算完好呢?
《征求意见稿》也提出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同时对“完好”做出了解释。即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也就是说,即使消费者打开了包装,或者对商品进行了调试,也并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同样可以退货。
不过,三类产品在经过消费者确认后,可以不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内,一种是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一种是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还有一种是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有瑕疵的商品。但未经消费者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未保价快递丢失,仍未明确如何赔偿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快递服务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不过,在现实中,多数快件并无约定或者并未保价,根据邮政法中的相关规定,未保价邮件如果发生丢失或损毁,最高赔偿三倍邮资,但对于一些寄送价值高昂物品的消费者来说,这样的赔偿并不合理。《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的说法仍然有些模糊。
对此,有专家指出,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商家停业、搬家需要提前30天告知消费者
“办张卡,预存一部分钱,以后过来消费不但方便,还有优惠。”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商家这样的宣传。然而,如果预交了钱办了卡,商家却关门“跑路”,消费者遭遇维权无门的窘境。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种事项。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30天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当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办理预付款业务时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
提个醒
对条例有意见,仨途径可反馈
《征求意见稿》可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http://www.saic.gov.cn)查看全文,如果有相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三种方式反馈:
1.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通过首页右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编:10003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2315@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