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临沂 齐鲁网 3月15日讯 (记者 谷会媛 通讯员 赵桂东 刘霞)3月15日,临沂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该《办法》制定的依据、出台的背景及重要意义,通报2015年临沂市禁毒工作情况及当前临沂市毒品违法犯罪形势,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
据了解,该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举报人的范围、奖励数额、奖励资金的兑现程序和奖励工作的相关纪律要求,市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最高可获奖励10万元。
2015年临沂市破获涉毒刑事案件680余起
据悉,2015年全市各级公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精神,严打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稳步推进禁吸戒毒工作,严密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禁毒宣传活动,禁毒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和长足进步。去年全市共破获涉毒刑事案件682起,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800人,缴获毒品46.14公斤,百城禁毒会战综合评估全省排名第二位,有效遏制了毒品犯罪发展蔓延态势;全市查获吸毒人员3653人,查获新增吸毒人员2452人,强制隔离戒毒278人,社区戒毒425人,极大打击了吸毒违法行为;全市共破获非法买卖易制毒物品刑事案件28起,查获非法买卖各类易制毒化学品31.4吨,有效打击了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目前,全市已挂牌市、县两级禁毒教育示范学校14处,市、县两级禁毒预防教育基地8处,为长期性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提供了有利场所。
虽然临沂禁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全市面临的毒情依然严峻。近年来,我市破获的涉毒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制贩毒大案也屡见不鲜,武装护毒、枪毒合流等问题日益加重,登记吸毒人员数量逐年攀升,毒品问题带来的现实和潜在危害日趋严重,禁毒斗争任重道远。
建立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 举报人最高可获奖励10万元
据了解,为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并规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公安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予以了转发,该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该《办法》对举报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不包含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吸毒,制贩毒,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五百至十万元。
明确奖励资金的兑现程序 奖金领取有时限要求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办案单位公安机关负责。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牵头负责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工作;装备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禁毒主管部门和装备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须写出委托书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领。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明确举报奖励纪律要求 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同时,《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工作相关纪律要求,规定各有关警种部门和办案单位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致使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给予奖励的、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因工作失职造成失泄密的、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的方式骗取奖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