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语!济南一女大学生为弄钱竟要49万“卖”房东的房

2016-12-09 10:51:20 来源:大众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85后女房客朱丽租下长清某小区一所房子后,不仅很长时间没交房租,反而冒充房东,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这套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售价497000元,并收下7000元定金。近日,长清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朱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85后女房客朱丽租下长清某小区一所房子后,不仅很长时间没交房租,反而冒充房东,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这套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售价497000元,并收下7000元定金。她说,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骗钱还账,走一步算一步,能多骗点就多骗点。

  买二手房遇“李鬼”,被骗7000元定金

  自今年4月起,钟秀娟女士就一直在长清各小区看房子,打算购买一套二手房。6月3日,一家房产中介给她推荐了某小区一套房子,当天上午11点左右,钟女士和丈夫以及中介工作人员程明去看房子,房东自称“张玲”。看了房子后,钟女士觉得很满意,决定买下来。   

  随后,在中介办公室,“张玲”以丈夫“李林甲”的名义,跟钟女士签订了价格为497000元的房屋买卖合同。钟女士当即支付7000元给对方,作为定金。双方约定,10日后办理房产过户、贷款等手续。交了定金后,钟女士就忙着准备20万的首付款。  

  然而,时隔不久,钟女士突然接到中介的电话,说可能遇到诈骗了,看房子时见到的“张玲”,是假冒的房主。这让钟女士大吃一惊。   

  原来,钟女士看完房子几天后,又有人来中介公司询问这套房子,程明仔细查询发现,这套房源曾在网上登记过两次,分别留了不同的电话,这让他警惕起来,打电话核实后,程明发现“张玲”是骗子。  

  拖着不交房租,租客冒充房主卖房  

  实际上,卖房子的不是房主张玲,而是租客朱丽,据张玲介绍,2007年左右,她买下了这套房子,一直没办理房产证。2013年10月,她把房子租给朱丽,并签订了租赁协议,一年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延期至2015年6月30日,但此后,对方一直没付房租,还拿着一套钥匙。   

  张玲多次催要房租,对方却一直拖着不给。今年1月份,张玲准备卖房,去房屋中介登记了信息。6月16日,她突然接到中介的电话,告诉她房屋准备交易。   

  这让她很纳闷,“没人跟我联系过,房子咋就要交易了?”情急之下,她赶忙来中介了解情况,仔细询问后竟得知,是房客朱丽冒充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朱丽交代,房子是她租的,今年3月,她告诉男友,房子是她自己的。男友说缺钱,让她把房子卖了。两人就在网上发布了售房信息。房子挂到网上后,很多人打电话说要看房子,她就谎称自己叫“张玲”。   

  没钱还账打鬼主意,获刑1年罚金1万

  中介程明给朱丽打电话说有人看房时,她和男友正着急用钱,就打算走一步算一步,能骗到钱最好。于是,她欣然同意,让中介带着买家实地查看房子。签合同时,她就以房东“张玲”的名字在合同上签字,身份证号码写的是前夫的。   

  据了解,朱丽出生于1985年,济南本地人,大学文化,无业。“我的目的就是骗钱还账,骗取钟女士的7000元定金也还账了,当时约定房子价格是497000元。我的想法是走一步算一步,能多骗点就多骗点。合同还约定下一步支付预付款20万元,可是还没付款就被中介和被害人发现了。”朱丽交代说。案发后,朱丽家人退还了钟女士的7000元定金。   

  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经法院审查,根据2012年山东省《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该案中合同标的额为497000元,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近日,长清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朱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朱丽诈骗未遂数额49万元,所骗取的7000元于案发后退还被害人,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生活日报记者 范洪雷)

              热搜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