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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后10年内不得再装修

稿源时间:2016-07-23 09:30:18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gaojing
【摘要】山东: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后10年内不得再装修---22日,《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如果违反该规定,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未改正,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2日,《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该条例规定了“禁止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内容。如果违反该规定,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未改正,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中,规定了“禁止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内容,并且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例中提出,如果违反该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将由县级以上政府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而且,上述条例中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产品过度包装不良记录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产品过度包装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另据石晓介绍,条例中还对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的装修时间间隔作出了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完成10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条例还要求,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完超过10年需要再次装修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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