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今天召开的山东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扩大有效投资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日前,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首次建立了进城落户农民的“集体成员资格证”制度和“转移备案证书”制度,明确进城落户农民凭此证件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农民进城落户后,继续享有农业补贴、农机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
《意见》明确,农业转移人口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整户转移备案证书,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转移备案证书,继续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
《意见》提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逐步实现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与户籍变动脱钩。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机制,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转让,有效盘活农村资产,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带资进城能力。
“以往,各级文件都提出农民进城后保留‘三权’不变,但没有切实的凭证,农民还是有顾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镇化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两证’制度的建立,‘三权’保留就看得见摸得着了。” 除了“三权”,《意见》明确,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继续保留应享有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落户城镇农业转移人口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入伍的,其学历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凡取得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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