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二
学校不得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
对违反纪律的未成年学生,“不抛弃、不放弃”是一项重要的保护准则。此次,山东规定,学校不得开除或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因严重违反纪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可以实行留校试读进行教育、帮助;被开除学籍或被勒令退学的,学校应出具情况报告,并报送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引人关注的是,上述条例中还特意提出,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给予处分前,应当向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处分撤销的,学校应当及时销毁学生个人档案中的处分记录。
除此之外,山东还规定,旅馆接待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所在学校联系;无法联系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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