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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10时35分,李某驾驶小型客车在章丘工业二路与经十东路交叉口由东向西行驶,向左变更车道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邢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规定,负全部责任;邢某无责任。
7月19日12时40分许,常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关某、黄某、常某某)沿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4公里处,向右侧变更车道时,遇张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沿该道路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关某死亡,常某、黄某、常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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