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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最严环保法规下月起实施 采暖季错峰生产

稿源时间:2016-10-26 09:24:56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jiangyunhui
【摘要】约谈与暂停审批、挂牌督办、错峰生产、生态补偿、相邻地区环评征求意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有奖举报……被称为我省“史上最严”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省大气条例》)11月1日起实施。昨天,青岛市环保局专家对其进行了深度解读。

   在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提出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要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在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机动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垃圾焚烧炉或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运输渣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恶臭影响。特殊保护区域及周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新条例我省“史上最严”

   “从法律责任看,《省大气条例》可以称得上我省‘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市环保局专家说,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省大气条例》在罚则上进行了突破,规定了政府主要负责人、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担责”的精神;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有关个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对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物料堆放场所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高空抛撒施工垃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或者加倍处罚的措施;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作了衔接性规定。

   对违反《省大气条例》规定,超标排污的企业会受到什么样的严厉处罚呢?专家解释,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超标排污的企业如果拒不改正,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从责令其改正的第二天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对其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记者 黄飞 通讯员 夏睿宏 张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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