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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零口供”下的有罪判决

稿源时间:2017-11-15 17:10:36  文章来源:中国网山东  作者:杨迪 周末 丁浩冉 责任编辑:高静
【摘要】近日,汶上县人民法院对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起“零口供”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九万元。

  中国网山东11月15日讯(杨迪 通讯员 周末 丁浩冉) 近日,汶上县人民法院对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起“零口供”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九万元。

  2016年12月22日20时15分,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警:汶上县九华山路泉河桥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公安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勘查发现被害人王某左脚及面部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经警方调查,在汶上县环卫垃圾站发现一辆可疑环卫车,在该车上发现多处疑是人体组织,经鉴定与被害人王某提取血液样本的DNA一致,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为驾驶该环卫车的司机夏某。

  案件移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夏某拒不认罪,一口咬定其车辆未与被害人肢体接触,情绪非常激动。承办检察官多次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与公安民警多次沟通,两次到九华山路复勘事故现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官对本案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认真分析、推理,认为夏某虽未供述犯罪事实,但在案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明以下事实:2016年12月22日20时许,夏某驾驶一重型专项作业车沿汶上县九华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泉河桥时,恰遇骑电动车不慎摔倒、正坐在左侧路面上的被害人王某,夏某猛左打方向避让并紧急制动,在避让过程中作业车右前轮将王某的左足碾压,夏某下车察看情况后驾车离开。王某左足及左小腿缺失,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经认定夏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检察机关认为,夏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将该“零口供”刑事案件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汶上县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审理,通过检察官有力、有礼、有节的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夏某在证据面前终于服法认罪,并承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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