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规:幼儿园及中小学200米内不能摆食品摊

2017-06-03 12:51:06 来源:南海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食药监局获悉,由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于6月1日正式实施。

  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食药监局获悉,由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于6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包括多项亮点,比如不得允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入网络平台销售食品,同时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据悉,《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成都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细则》对《条例》、《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按四川省《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到当地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成都市的《细则》对部分规定进行细化,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社会公示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或摊位醒目位置悬挂备案证或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承诺书和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等。各区(市)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以方便群众查询的方式及时公开备案证或登记卡的发放、变更、续期及注销信息。

  二是关于生产经营品类的规定。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备案。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或小经营店,制售项目属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制售主体按照食品小经营店进行备案。不符合六类情形的,按照食品小作坊进行备案。

  三是关于网络交易的规定。仅取得备案证或登记卡的“三小”主体不允许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交易提供者应当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不得允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入本平台销售食品。

  四是关于经营地点和时间的规定。食品小经营店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开设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条例》的规定,及时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此外,《细则》对提供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并简化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小额举报奖励申领程序。欢迎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过12331投诉举报热线或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的微博、微信公众号(“成都食药监”)等方式,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记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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