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效果有保障
国家规定公平竞争审查以自我审查为主,这导致很多人对审查效果的担忧。“虽是以自审为主,但通过严格和细化审查程序,效果是有保证的。”据陈充介绍,为弥补这一模式下政策制定主体可能存在的不愿或无力审查问题,山东重点提出了外部监督与定期评估机制。
外部监督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联席会议的组织监督,对没有审查的政策制定机关将予以通报、追究责任。再者就是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据介绍,国家即将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还会增加其他的监督方式,如,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定期评估机制中所涉及的委托第三方评估更被视为亮点。记者了解到,除了各级、各部门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必须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意见》还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存量政策分类清理
从《意见》中不难看出,公平竞争的审查对象十分广泛:山东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另外,山东各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不过,上述似乎针对的都是增量政策也就是新政策的审查。“已执行的政策措施也要进行审查。”陈充透露,按《意见》给出的时间表,原则上各级、各部门应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存量清理工作,将区别情况、分类处理。(付玉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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