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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 活管 共管

——山东政采评审专家管理打出“组合拳”
稿源时间:2017-07-05 10:55:44  文章来源:中国网山东  作者:孔进 严文达 责任编辑:姜允会jiangyunhui
【摘要】近日,山东省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在全面贯彻财政部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实施严管、活管、共管举措,打出“组合拳”,全面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

  中国网山东7月5日讯 本网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近年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话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如何提高评审专家的综合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如何激励评审专家积极作为?如何保证评审专家客观公平评审?围绕这些方面,山东省迈出了坚实一步。近日,山东省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在全面贯彻财政部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实施严管、活管、共管举措,打出“组合拳”,全面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

  严管,引导评审专家守法守纪保底线

  《实施办法》细化了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明确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独立评审、表决、举报、报酬获取等8项权利,应当履行客观评审、签字、回避、培训、配合、保密等9项义务,严格执行守时守规、廉洁自律、公正评审、维护采购公信力等5项纪律。引导评审专家牢固树立权责意识,知悉行为边界,实现权责对等。

  《实施办法》明确了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和承诺制。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征集选聘评审专家,每名申请人在选聘入库前都要签署承诺书,对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秉持良好职业道德、尽行评审专家义务、恪守评审专家纪律、服从监督管理,以及自愿承担违法违规违诺责任等作出承诺,进一步提升了评审专家自律意识。

  《实施办法》强化了回避制度。在严格落实评审专家一般回避规定的基础上,将监管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一并纳入回避范围,强化回避约束,避免相关人员因身份交叉重叠导致的权责不清、角色混乱,影响评审公正,建立了清晰的“管、用、评”关系。

  《实施办法》加强了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内记录对方职责履行情况,将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反纪律及评审异常等情况纳入评价体系,约束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单独制定评价办法,把评价情况与抽取使用挂钩,并延伸到出库解聘等管理中,建立起科学的评价约束机制。

  《实施办法》明确了不良行为清单。对存在评审不客观公正、泄露评审秘密、收受贿赂、拒不履行义务、提供虚假材料、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等行为的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3年内不得选聘评审专家,引导评审专家加强自我管理。

  《实施办法》加大了追责处罚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及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处理处罚,将起到有效震慑作用。

  活管,激励评审专家爱岗敬业尽职责

  《实施办法》放宽了选聘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由过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调整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但同时也强调了技术职称、从业经历必须与申请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在壮大评审队伍的同时提高整体专业水平。

  《实施办法》提出了在随机抽取原则下的特殊情况处理方案。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内容和品目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相关专业评审专家。对采购实践中的特殊情形也打通了渠道,当评审专家资源不能满足随机抽取需要时,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或者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确保项目评审顺利进行。另外,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如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科研设备等,可直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仅需在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即可。

  《实施办法》明确了优秀激励机制。将激励措施融入抽取规则,对履职优秀的专家,给予更多的评审机会,参与更多的评审项目,激励评审专家不断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实施办法》强调了培训要求。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制定评审专家培训规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方式,建设培训网络平台等职责,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对常住本地评审专家进行培训的职责,评审专家有接受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政策的义务,将有效促进全省评审专家队伍的整体评审能力。

  共管,筑牢评审专家监督管理根基

  《实施办法》明确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对省、市、县三级监管职责,《实施办法》也分别进行细化,赋予市、县两级更多的监管责任和权利,促进形成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协调配合、合力共为的综合监管新格局的形成。

  《实施办法》严格了评审专家信息管理。评审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要及时登录系统进行变更,确保备案信息与个人实际情况一致,便于评审工作管理及信用体系建设,以及2年聘任期满后的自动续聘。但基本条件不再满足、评价考核未通过或者存在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评审专家情形的不得续聘。

  《实施办法》调整了劳务报酬支付主体。改变过去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的模式,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劳务报酬,其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促进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回归。

  此外,山东省还根据《实施办法》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对评审劳务报酬发放范围及结算、差旅费支付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切实保障评审专家合法权益。(孔进、严文达、王海红、许文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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