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山东12月1日讯 本网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 近日,山东省出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 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财政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据了解,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根据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复核、公示后下达奖励计划,省财政厅拨付奖励资金。
政策出台后,对于激励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孔进 严文达 闫鲁宁)
欢迎广大网民为中国网山东提供新闻线索,积极投稿。中国网山东热线电话:【0531-88556593】 投稿邮箱:zgwsdchina@126.com 中国网山东微博:http://weibo.com/aixinqiye 微信公众号 :sdpd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