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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借贷 防范打击虚假诉讼 日照法院建“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稿源时间:2018-08-17 15:52:03  文章来源:大众网  作者:马云云 崔岩 责任编辑:高静
【摘要】近日,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有效应对民间借贷领域违法犯罪问题,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和相关案件诉讼秩序,防范打击虚假诉讼,避免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市法院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有效应对民间借贷领域违法犯罪问题,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和相关案件诉讼秩序,防范打击虚假诉讼,避免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市法院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划定“疑似职业放贷人”标准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出现了不少以营利性借贷为职业的群体。“职业放贷人”的出现,往往又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金融、经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虚假诉讼、伪证等扰乱诉讼秩序行为高发领域,增加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和复杂性。

  据统计,2015年至2018年,日照法院疑似职业放贷人为70人,涉及案件数906件,占同期所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数的9%,涉案标的额达43573.9万元,占同期所有民间借贷纠纷总标的额的10.7%,涉及纠纷数量及标的额都比较大。

  《意见》确定,疑似职业放贷人的标准可暂定为: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或近三年来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15件以上。名录制定法院在审判中或通过其他途径可以确定的职业放贷人不受以上数据限制。

  对名单中人员严格审查

  确定了疑似职业放贷人,法院将如何规范民间借贷、打击“职业放贷人”?根据意见,将加大案件审查力度。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中初步查明出借人、借款人存在非法民间借贷嫌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接受并开展初查,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同时,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职业放贷人”名单中的人员应严格谨慎审查,如构成虚假诉讼,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将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款凭据简单下判,必要时应依职权调查取证,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查清案件事实,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赌债”等“问题借贷”的情形。

  还将加大对隐性高利贷、制造虚假借贷案件的打击力度。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偿还借款本息;约定高额违约金、高额违约金与隐性高额利息并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与利息合计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对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应认定该担保行为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经审查确认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虚假借贷纠纷案件或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骗取公私财物的,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虚假借贷案件的律师,应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依法严肃处理。

  有的案件存隐性高利贷,恶意串通

  疑似“职业放贷人”有关案件的表现形式及特点,结合办案过程发现,涉及“职业放贷人”有关案件,有的格式合同出借人空缺,提供的均为格式化借条或者借款协议,有些放贷人以他人名义放贷,赚取其中的利息差额;有的借贷双方互不相识,有的以欠条为存在形式的虚假借贷,还有些案件隐性高利贷现象,出借人不在借条或借款协议中列明利息计算方式,而采取先将利息扣除的办法,获取高额利息,有的借贷双方恶意串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不具有偿还能力,便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偿还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并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通过起诉担保人的方式,使得担保人利益受损,等等。

  目前,日照法院已经将70名自然人及单位列为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涵盖了疑似职业放贷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年内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数及标的额、年内在全市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数及标的额、近三年来合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数及标的额。(马云云 崔岩)

初审编辑:高光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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