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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伙同会计骗取贷款1460万元 均出自青岛工行同一支行

稿源时间:2018-04-10 16:28:57  文章来源:鲁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摘要】被告人齐某某伙同公司代理记账会计姜某某通过伪造购销合同、编制虚假财务报表以及顶替签名等手段先后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460万元,而贷款均出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下称青岛工行)。

  被告人齐某某伙同公司代理记账会计姜某某通过伪造购销合同、编制虚假财务报表以及顶替签名等手段先后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460万元,而贷款均出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下称青岛工行)。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2016)鲁0203刑初483号刑事判决显示,2009年12月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齐某某为取得银行贷款,分别以四家公司为贷款主体,以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虚构交易、伪造贷款所需申请资料,并授意、指使其公司代理记账会计被告人姜某某伪造、变造部分虚假材料,骗取银行信任,先后自青岛工行取得贷款1460万元,贷款资金大部分用于借贷、偿还借款等,未用于银行约定贷款用途。

  其中,2009年12月,被告人齐某某虚构青岛希思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希思公司)从青岛康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购买原料的事实,指使被告人姜某某伪造、变造供货合同、缴税凭证、资产负债表等资料,与青岛工行签订一年期借款合同、骗取青岛工行贷款人民币260万元。

  2011年1月,被告人齐某某虚构刘某丽系青岛宏事达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宏事达公司)股东的事实,伪造宏事达公司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资料,并授意、指使被告人姜某某变造宏事达公司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资料,从而让刘某丽以宏事达公司股东名义向青岛工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与银行签订一年期借款合同,骗取青岛工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

  2011年1月,被告人齐某某以青岛大成锦绣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名义向青岛工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并授意、指使被告人姜某某伪造供货合同、缴税凭证、资产负债表等资料,与银行签订一年期借款合同,骗取青岛工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

  2011年2月,被告人齐某某虚构希思公司从青岛康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的事实,并授意、指使被告人姜某某伪造购销合同、缴税凭证等资料,以刘某山为希思公司股东的名义向银行签订一年期借款合同,骗取青岛工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

  2011年5月,被告人齐某某以范某倩为天和缘染整公司法人名义向青岛工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并伪造、变造天和缘公司购销合同、利润分配表等资料,与银行签订一年期借款合同,骗取青岛工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

  最终,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有银行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通常情况下,贷款银行应当严格审核贷款人提交的贷款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对于贷款用途以及放款后的资金流向要进行监控。而本案中,被告人何以通过造假手段突破审查,且通过多份伪造合同于同一银行多次成功骗取贷款并挪作它用,值得当事银行深思。”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不审慎行为在青岛工行系统并非个例。此前,青岛银监局出具的青银监罚决字〔2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曾因个人贷款被挪用案被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鲁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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