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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通报8起基本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

稿源时间:2018-05-08 15:58:54  文章来源:中国网山东  作者:阚金剑 责任编辑:高静
【摘要】8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执行工作有关情况,并公布了8起基本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

  中国网山东5月8日讯 8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执行工作有关情况,并公布了8起基本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

  案例一:毕某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案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毕某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2016年9月27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毕某波返还刘某捷达出租车一辆,并赔偿经济损失62400元。因毕某波拒不返还车辆,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院依法向毕某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毕某波拒绝还车,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4月10日,莱城区人民法院对毕某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毕某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案外人李某、张某妨碍执行公务被拘留罚款案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前往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其财产状况,该公司综合部经理李某、财务负责人张某,态度蛮横,辱骂执行干警,阻挠执行干警调查,并试图与公司职工围攻执行干警。宁阳县法院接到消息后派警增援,但李某、张某仍不顾干警劝诫,拒不配合,并抓伤执行干警。为严厉打击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宁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分别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马某亮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被刑事拘留案

  邹平京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马某亮(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国、刘某(此二人系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股东)等借贷纠纷一案,本息共计600余万元。执行中,法院查封了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比亚迪汽车132辆。因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二股东马某国、刘某出资不到位,法院依法追加其二人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二人在其新成立公司的股权。

  执行程序中,马某亮将查封的132辆比亚迪汽车中的60%车辆销售转移,其余车辆抵押他人。马某国、刘某二人则以低于市场价近一半的价格将其新成立公司的资产擅自处置。2017年9月,滨州中院将马某亮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8年4月将潜逃至黑龙江省的马某亮抓获,并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四:失信被执行人李某无法乘坐高铁案

  2012年6月,李某驾驶汽车,与骑自行车的赵某在交叉路口处发生碰撞,导致赵某严重受伤。车祸发生后,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双肺挫伤、多发肋骨骨折、左锁骨及左肩峰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除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外,李某应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6975元。调解书生效后,李某逾期拒绝还款,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承办法官依法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李某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扣划款项1000元,并将李某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今年4月,本打算乘高铁去外地办事的被执行人李某,在高铁站被“拒载”,在见识了到了失信惩戒的威力后,李某主动来到法院向承办法官表达了履行法律义务的意愿,将赔偿款、迟延履行金、执行费、诉讼费等共计8800元汇至法院账户。

  案例五:宋某某虚假申报财产被依法拘留案

  李某某原系宋某某经营家具厂的职工,2016年5月李某某在组装产品时被电锯割伤。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宋某某应赔偿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15余万元,但其一直未予履行。执行中,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向宋某某送达了相关手续,责令其申报财产。宋某某表示自己没有任何财产,在交给法院的财产申报表中所有收入、银行存款、现金、车辆、不动产、财产性权利等均填写为“无”。

  通过法院详细调查,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中有存款700余元;其微信红包余额近4000元,并有多次转账记录;手机短信记录中有汽车4S店给其发的保养价值十余万元车辆的信息、有物业公司给其发的提示房产停水的信息。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宋元光并非没有任何财产。宋某某因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规定如实申报财产,被依法拘留15日。最终其迫于压力,向申请人支付10万元,对剩余部分已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

  案例六: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案

  黄某某与季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二审判决黄某某赔偿季某某经济损失10198.22元(含黄某某已经支付的1000元)及鉴定费320元。因黄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3年9月6日向黄某某送达传票,要求其到庭履行义务,其未履行。2015年2月13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黄某某的生猪25头,允许其继续饲养,要求其出卖后将所得价款交至该院。后黄某某将生猪分批出卖,得款一万多元,未交至法院或直接赔偿申请执行人。因黄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女儿黄某英代其向季某某赔偿12000元,取得谅解。2016年6月20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15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七: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案

  2012年7月4日,张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张某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237672.33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将收入款项转移至他人名下,2016年11月份购买价值20余万元的比亚迪越野车一辆,登记在其亲戚名下,通过转移、隐瞒财产方式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乐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对张某罚款50000元的决定,并移送追究其拒执犯罪责任。乐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采用转移、隐瞒财产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其拒不执行支付医疗费用,属酌情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在侦查过程中已向被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八:崔某拒不支付抚育费被拘留案

  崔某和宋某于1999年结婚,并于两年后生下一女,之后因为家庭琐事,夫妻矛盾不断升级,导致感情破裂,最终闹上法庭。2011年12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母亲宋某生活,崔某则每月给付抚育费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调解生效之后,崔某并未按照协议支付抚育费。执行中,执行法官对崔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敦促他到法院履行义务,然而崔某却迟迟不露面。4月21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执行干警来到了崔某父母的住处,找到了长期逃避执行的崔某,并将其据传回法院。但崔某仍然明确表示拒不支付抚育费。执行法院决定对崔某采取拘留措施。崔某的父亲到法院后,了解事态的严重性,当天便将所有应付的钱款交到了法院。(阚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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