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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呈现新特点 山东法院“五大绝招”积极应对

稿源时间:2018-06-25 15:48:13  文章来源:中国网新山东  作者:阚金剑 责任编辑:高静
【摘要】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处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韩芳丽介绍了2017年以来,山东全省毒品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以及山东法院针对毒品犯罪案件开展的重点工作。

  中国网新山东6月25日讯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处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韩芳丽介绍了2017年以来,山东全省毒品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以及山东法院针对毒品犯罪案件开展的重点工作。

  韩芳丽介绍,从总体上看,2017年山东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数、犯罪人数较2016年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禁毒工作形势持续向好,但毒品犯罪活动呈现出三大新特点,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增长显著

  山东全省毒品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三种类型,合计占比在94%以上,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始终占到同期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的40%以上,但容留他人吸毒罪增长显著,2017年在同期审结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增至的37.2%,与2013年相比增长近6个百分点,案件数量比2013年增长141.9%。

  二、个别地区毒品犯罪案件相对较多

  青岛、烟台、临沂等地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较多,青岛地区的毒品犯罪案件数占到全省毒品案件数的40%以上,烟台地区毒品犯罪案件数占全省的比例从2014年起逐年上升,临沂地区2017年一审审结的毒品案件数比2016年增长47%,在全省毒品案件所占比例也由2016年的6.7%上升到2017的11.3%。

  三、毒品犯罪活动中因帮助行为入罪的问题突出,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审判中发现,有不少毒品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并非毒品犯罪的组织者和策划者,有的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强被利用、有的出于“江湖义气”为毒品犯罪提供了协助、有的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超出自身“合法业务行为”参与到了毒品犯罪中,这些原为日常生活或业务行为中的惯常现象,但对犯罪分子的行为起到促进效果甚至是直接参与犯罪,并因为触犯《刑法》而受到了法律的追究,这些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情形需要引起广大市民的高度注意,切实提高识别和防范意识。

  面对毒品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山东法院在坚持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的同时,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加强对下监督指导,拓展审判职能,重点开展了五个方面的工作积极应对。

  一、适时发出司法建议。及时发现毒品犯罪案件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对利用物流、快递方式运毒问题开展调研,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发出加强寄递行业管理的司法建议,受到山东省委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及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有效促进了相关问题的解决,促进了禁毒防控社会体系的完善。

  二、制定毒品犯罪案件刑罚适用标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结合山东禁毒工作形势,研究制定了《关于部分毒品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指导意见》,有效指导了全省法院毒品审判工作,统一了裁判尺度、刑罚适用,受到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

  三、加强毒品犯罪审判研讨培训。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知名专家、教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业务骨干、全省法院毒品审判资深法官,组织毒品犯罪专题研讨和业务培训,讨论实践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全面提高全省法院毒品审判业务能力。

  四、全面总结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分析总结全省法院2013年至2017年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及时发现掌握毒品犯罪案件类型、地域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分别向最高法院及有关部门递交报告、进行反馈。

  五、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和禁毒宣传。以省法院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为平台,并利用法治进校园活动的契机,围绕青少年涉毒问题,向青少年宣讲毒品的危害,提高青少年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主动与禁毒所开展工作对接,积极参与戒毒社区康复指导站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阚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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