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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发布7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稿源时间:2018-07-25 15:47:37  文章来源:中国网新山东  作者:阚金剑 责任编辑:高静
【摘要】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7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中国网新山东7月25日讯 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7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董某申请执行董某生、广饶县某化工

  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董某诉董某生、广饶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董某生、广饶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董某借款21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情况,仅有零星银行存款。经向东营市及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两被执行人对外也不享有债权。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董某生拘留10日,并将两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董某生无工作单位,家庭困难,且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执行法院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由于债权人风险意识不强,出借款项时未深入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未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财产,进入诉讼后亦未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穷尽了所有执行手段(包括冻结银行账号、调查债权和工作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等)后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典型案例二:

  王某申请执行某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某

  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诉某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两公司给付王某借款本金9730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因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各处罚款10万元。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通过天津当地不动产登记和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但上述股权已被多家法院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而且,被执行人某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经多方查找,未找到该公司下落。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债权数额巨大,但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决策不谨慎,在借款时未深入了解借款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入诉讼后也未申请诉讼保全,错失了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先机。导致进入执行程序后再去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在被执行人没有清偿能力的前提下,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并非法院执行不力导致的。

  典型案例三:

  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申请执行文某、王某、

  文某国、廉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诉文某、王某、文某国、廉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确认:被告文某、王某欠原告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3月起每月偿还所借原告贷款5000元,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偿还款项,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廉某、文某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执行过程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14日来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2018年5月17日,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文某强家进行搜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查明,该贷款实行三户联保,被执行人文某、文某国、廉某分别以借款人名义从申请执行人处各贷30000元,共计90000元交由他人使用。该他人经商亏损后离家出走,一直未找到其下落。而被执行人廉某已62岁,无任何收入,被执行人文某、文某国系亲兄弟,家里只有一亩多地,且兄弟俩均患股骨头坏死,不能外出干活,生活十分困难,无力偿还欠款。

  典型意义

  从执行查明的情况来看,被执行人自始就没有清偿借款的能力。但是,银行在放款时没有认真审核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未进行充足的风险预判。多户联保看似相互担保、每个债务人都有保证人,但各债务人都没有履行能力,实际上市场风险非常大。此类案件,即使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也无法实现债权。

  典型案例四:

  王某等200余人申请执行德州某时装厂、德州某服装

  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附带民事案

  基本案情

  德州某时装厂、德州某服装有限公司在未经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付1%月息。案发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两公司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540600元。

  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通过查询发现,因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名下的21处不动产均被法院查封,查封及续封共计240个;土地使用权5宗,已先后被39个案件查封。而且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债权人在明知投资风险巨大的前提下,仍然抱有侥幸心理,谋取高额利润。非法集资单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不能退赔,并非执行不力导致,应属于债权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和社会风险。

  典型案例五:

  菏泽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菏泽市某矿业服务

  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1日,菏泽某燃料公司(后并入菏泽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某矿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合作煤炭经营,由菏泽某燃料公司提供资金,被告负责煤炭购销,协议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菏泽某燃料公司向被告提供购煤款400万元,被告一直未采购煤炭。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截至2016年12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305万元。2017年3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令菏泽市某矿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菏泽某集团有限公司购煤款305万元。

  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菏泽市某矿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3月2日,执行法院又对被执行人在菏泽市区的不动产进行查询,亦未查询到不动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营业场所不明,其法定代表人朱某已经死亡;被执行人名下无正常状态的银行存款账户,曾经开立的四个银行账户均属撤销或久悬状态,无资金往来信息。该公司在菏泽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享有50%的股权,但菏泽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处于吊销状态,无执行价值。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其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自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至债权人诉至法院,时间长达七年之久。期间,债权人一直未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财产,也未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进入执行程序后,债务人已经成为典型的“僵尸企业”,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即使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也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典型案例六:

  肖某申请执行山东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肖某诉山东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确认:山东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向肖某支付货款30000元,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38000元;如山东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任何一期不按协议履行,肖某有权就剩余款项全额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5000元;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2017年7月26日,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山东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处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车辆已被其他债权人开走,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交易时,未审慎调查债务人是否具有货款支付能力。达成调解协议时,也未约定财产担保条款。最终,经多渠道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只能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案例七:

  胡某、孙某、国某申请执行徐某交通肇事罪

  刑事附带民事一案

  基本案情

  胡某、孙某、国某诉徐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孙某、国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480430元。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积极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徐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徐某出狱后一直未找到固定工作,收入仅够维持自身基本生活,其母亲患病长年卧床、父亲小骨骨折不能从事重体力工作,一家人的生活非常困难。而申请执行人胡某、孙某、国某无固定职业和收入,且国某身体患有多种疾病。为帮助申请执行人解决生活困难,执行法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3万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理解,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执行人服刑完毕出狱后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到位,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现状给予司法救助,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阚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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