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财政厅公布了《山东省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问答》,《问答》内容涉及残疾人就业创业、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残疾人社会保险、残疾人疾病预防、康复和医疗等10个方面近70项政策规定。本问答收录的政策截止到2013年年底。
招用劳动者不得歧视残疾人
记者了解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考国家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招用劳动者,不得歧视残疾人。
《问答》中还指出,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残疾职工或者其家庭成员;裁减残疾职工的,应当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转制等情形的,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应当依法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