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下发的环办【2010】157号文件《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中第四条要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第六条:“实施信息公开。各级地方环保部门应当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理处置等信息。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指出:“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
污泥在环保部下发的文件中的定位是“危险废物”,如此严格的规定下,如果环保局履行职责,依法办事,严格按照规定查看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理等信息台账,污水处理厂又怎么会私自倾倒处置?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不能仅仅对环境违法企业给予处罚就结束,而是要从根本上进行治理。今年4月份刚刚对企业作出处罚,时隔不到一月,污水处理厂再次出现私自倾倒污泥的现象,是污水处理厂屡教不改,还是环境执法部门监管不严?这些值得我们深思。
让污水处理企业真正起到解决污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不要让污泥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为我们自己和后代子孙创造一片碧水蓝天。做好对污泥的处置,避免对环境的二次污染。本网会继续关注此事。
初审编辑:阚金剑
责任编辑:王显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