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居家护理有两个条件
据了解,参保人必须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统筹支付待遇,可享受居家护理的条件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如果有其他特殊的症状,如需长期保留胃管等各种管道,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等,则可申请在有关医院接受医疗专护。
参保人可按照以下流程申请:由本人或其家属携带相关病历材料和社会保障卡,并填写《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申请表》,向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点护理机构接到参保人的申请后,对申请人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标准进行初步评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参保人的病情和评定情况等信息上传至社保“一体化”管理系统。审核通过的,审核通过日期即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有效期一年。
值班编辑 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