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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公布 自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5-03-03 14:33:33 | 来源:??????? | 作者:李晓梦 | 责任编辑:高静

  中国网·新山东频道3月3日讯(记者 李晓梦)今日上午,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配套细化安置政策与机制、提升退役士兵安置质量,《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于日前公布,自4月1日正式施行。发布会上,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介绍了此次公布的《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主要特点和亮点。

《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公布 自4月1日起施行

图为发布会现场 中国网·新山东频道记者 李晓梦 摄

    确立退役士兵安置的组织工作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人员多、城乡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差异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需要明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为此,在《办法》中,提出了“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这对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建立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

  《办法》规定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自愿、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由政府统一组织,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和就业需求,确立教学模式和学习培训内容,力求大多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够取得学习(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这对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帮助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政府计划安置工作机制

  为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办法》明确规定“省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下达。”这一条款,强化了政府的安置职能,加大了行政推动力度。

  明确易地安置审批权限

  《办法》对退役士兵跨区域易地安置的权限进行了调整和明确,规定“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服役满十二年以上的退役士兵,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以利于整体上把握跨区域易地安置对象的流向流量,便于公安部门给予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及时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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