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组织或积极参与犯罪,日照“6·26”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中的15名出租司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起诉书中提出,安某、马某应当认定为首要分子,孟某等13人为积极参加者。
公诉人指出,本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件是由2015年6月26日上午在日照大众出租公司召集的会议上决定的,此次会议由12家出租公司负责人及其驾驶员代表参加,正是这次会议组织、策划了当天下午的聚众事件。而安某作为日照大众出租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场参加并主持了会议,是本次会议的主导者,且下午集会、制作横幅等都是安某在总结发言时最终决定,应当将其认定为事件的组织、决策者。
马某作为另一家出租公司的业务经理,曾电话通知了自己公司的十余名驾驶员参加集会,并在会议中发言表示“不能再等了”“快想办法”“要坚决抵制滴滴、快的”。同时,马某作为日照某大酒店集会处的组长,从视频资料看,是其最先找到了艳阳路沿街的滴滴、快的办公室,并招呼一些驾驶员一起上楼。上楼后,与一名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在现场抱起一个花盆和一个打印机扔到办公桌上。从现场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均可以认定马某系本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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