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婉婷母亲等待宣判 涉案金额巨大会判死刑or无罪?新京报记者 王巍 摄
■ “哈尔滨市发改委原副主任受审”追踪
7月20日晚7时许,哈尔滨发改委原副主任张明杰被控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三项罪名一案(新京报7月20日报道)在黑龙江省哈尔滨中院审理完毕。
检方最终以涉案3.5亿余元的张明杰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以及拒不认罪等为由,建议判处张明杰死刑;而辩方律师则以证人与张明杰有利害关系,检方查案时出现不规范行为,应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界定模糊为由,认为张明杰无罪。
控辩双方围绕是否存在非法证据、土地使用权如何界定等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进行完毕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对该案择期宣判。
被控涉三宗罪 庭审近10小时
7月20日,因歌手曲婉婷母亲身份广受关注的张明杰案,继续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法院透露,哈尔滨市20名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友及社会各界群众近50人参加了旁听。案件审理从上午9点半持续到晚7时许,控辩双方继续就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并就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起诉书显示,张明杰涉嫌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罪三项罪名,涉案金额超过3.5亿元。
据指控,张明杰利用作为道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主管农村征地工作职务之便,与王绍玉及魏某共谋,在哈尔滨市哈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土地储备中心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中心征收土地过程中,虚构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简称原种场)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的事实,骗取征地款共计3.4985亿元人民币。后王绍玉代表张明杰与魏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利益均分。
东江公司并购原种场后,张明杰在继续主管原种场职工安置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由转让方负责发放职工安置款,而是同意将6160万元人民币违规转入由东江公司实际控制的以原种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并由受让方东江公司负责发放职工安置款,致使其中11467218.50元人民币至今未归还。
张明杰还利用主管农村征地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下属榆树镇党委书记孙某、镇长刘某感谢其下拨征地款而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人民币。
律师无罪辩护 法院择期宣判
开庭后,检方首先出具了原种场原场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原种场上级单位——哈尔滨市道里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局长的相关证言,并出具哈尔滨市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凭证,证明检方所指控的张明杰私下将原种场转让合同中加入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
证据显示,张明杰主持下,东江公司、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举行产权转让签字,在此过程中张明杰以着急开会、合同事先已经审议为由,蒙蔽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人员在已被加入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内容的合同上签字,并将三方签字的转让合同拿走,未由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留存。
根据证人证言,原种场原来的场长本是原种场改制领导小组副组长,但张明杰接手改制事宜后,并没有委任他进入原种场安置领导小组。
对此,辩护人提出上述证人与张明杰存在利害关系,包括原场长由于在改制过程中的安置问题不满,与张明杰产生矛盾。此外,作为合同两方的原种场及其主管单位均没有保留合同,也不知道合同中是否带有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约定内容,这个说法不现实。
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明杰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绍玉犯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明杰拒不认罪,应该被判处死刑;二被告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系以非法方法取得,应予排除,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7月20日晚7时许,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焦点1 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无问题
根据检方的指控,2009年7月,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有关原种场整体产权转让公告,转让不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
张明杰与被告人王绍玉及东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共谋后,起草了《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产权转让合同》讨论稿,并由张明杰组织道里区及原种场改制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审议。其后,张明杰、王绍玉和魏某在转让合同中加入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
同年8月,张明杰蒙蔽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人员,在已被加入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内容的合同上签字,随后命原种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公章等证件交予东江公司有关人员。
检方认为,张明杰主要是通过蒙蔽合同方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来实施犯罪的。
张明杰的辩护律师则表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包含国有土地使用的资格以及国有土地的价格,从现有证据和相关规定,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认定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应该理解为,东江公司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资格,但这中间不包含国有土地价格,这两方面的侧重点不同,在此情况下,只要补办手续就可以完成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问题,不能以此证明张明杰犯罪。
焦点2 案件调查是否有违规行为
在开庭过程中,检方向法庭提交了2015年3月以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四份供述,张明杰在供述中称,土地转让使用权这项内容是自己同意加入到合同中去的。同时卷宗还显示,张明杰承认没有遭到逼供和诱供。
张明杰的辩护人当庭提出,在庭前与检方交换证据后观看了30多张侦查阶段的光盘,发现此间侦查人员有一些违规调查的行为。同时,卷宗中还存在一些隐匿和篡改的部分。律师还当庭出具根据视频整理的张明杰供述,其中显示,张明杰表示,转让合同中是否涉及土地使用权这项内容,自己印象并不是很深,同时她从来没有和魏某商议过利益分成的事情,如果有,她根本不会让魏某进入改制,她很清楚如果存在利益分成就是“权钱交易”。
辩护人提出,检方提交的证据中没有如实呈现被告人的供述,要求检方两名办理此案的人员出庭。随后法庭答复表示,经法庭与检方联系,两名办案人员都有新任务在外办公,不能出庭。
■ 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采用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刑诉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