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制定《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暂行办法》,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宪法宣誓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组织办法。2015年12月,我省出台《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我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暂行办法》,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宪法宣誓制度。
《办法》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通过的公职人员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及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遇有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其中,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仪式,一般在大会选举及各项表决议程完成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采取合并或按国家机关分别进行的方式举行,由大会主席团组织,主席团一位常务主席主持。根据情况,大会主席团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办法》还对其他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的公职人员的宣誓仪式作出规定。
宪法宣誓制度是树立宪法权威的重大举措
针对宪法宣誓制度,临沂大学法学讲师闵凡群认为,这是加强宪法实施、树立宪法权威的一个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保证宪法的实施,需要国家公职人员带头遵守宪法。”
闵凡群表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随后《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及我市制定的《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暂行办法》也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切都让新官上任先宣誓变为现实,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