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政府发出通告 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

2016-02-19 14:35:40 来源:中国网山东 作者:张冉冉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为加强对孔明灯的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泰安市政府发出通告,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

  中国网山东泰安2月19日讯(记者张冉冉)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给城市消防和森林防火带来较大安全隐患。为加强对孔明灯的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泰安市政府发出通告,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

  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联动机制,特别要加大节假日重点时期的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盯防,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燃放孔明灯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组织社区(村)积极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所辖区域巡逻检查,发现燃放孔明灯的,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或单位。

  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群众认真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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