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近日,《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出台(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和范围、制定原则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自去年8月1日起,临沂市被依法赋予地方立法权,市政府依法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政府规章。
据了解,《规定》强调了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的原则。按照“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规章制定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规定》确立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的原则。在立项环节,《规定》要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在起草环节,起草部门应当先行调查研究,并可以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审查环节,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和专家的意见,特定情形下,可以举行听证会。
《规定》还突出了政府法制部门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明确了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章制定计划的拟订、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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