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1月起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

稿源时间:2016-01-13 08:57:02  文章来源:中国网山东  作者:韩彦彦 责任编辑:范明惠fanminghui
【摘要】滨州新闻:日前,滨州市教育局、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滨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滨州市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的通知》。旨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教书育人和学生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优秀教师从事班主任工作。

  中国网山东滨州1月13日讯 (记者 韩彦彦)日前,滨州市教育局、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滨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滨州市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的通知》。旨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教书育人和学生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优秀教师从事班主任工作。

  记者在滨州市教育局了解到,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滨州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实际,现就提高滨州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中班主任津贴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滨州市中小学绩效工资中班主任津贴标准提高到小学每班300元/月,初中每班400元/月,高中每班500元/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参照高中标准执行。

  二、班主任津贴的发放范围为滨州市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的班主任,班主任应由学校从在编在册的教职工中择优选聘。班主任津贴应按月发放给个人,调离班主任工作岗位的,从调离的第二个月起,取消班主任津贴。

  三、班主任津贴所需资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学校班级层次与数额调整绩效工资总量。

  四、班主任津贴由各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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