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昨日,我市发布《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管理办法对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的规划控制、开发项目管理、收益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
根据该管理办法,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包括: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各1000米内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在前项范围外确定的用于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的其他用地。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车站(以下称轨道交通场站)及其用地红线外半径200米以内区域为土地开发利用核心区域(以下称“核心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内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为土地开发利用特定区域 (以下称 “特定区”)。核心区、特定区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包括功能定位、城市空间形态、道路交通体系、用地开发、地下空间布局等内容。具备条件的,可以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分析、制订开发计划。
目前,《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在青岛政务网、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地铁集团官网上公布。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7月3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 箱 :faguierchu@163.com)或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地铁集团)法律事务部(邮箱:freemandzh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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