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民王某在老家有套房屋,他自己常年在外打工,直到去年因房子老化回家改建时,才发现自己的房子竟然登记到了父亲名下。“房子明明登记在我名下,怎么跑到我父亲名下了?”王某百般疑惑,事后他将县房管局告上法庭。
此事还得从几十年前说起,1987年7月21日,县房管局为王某进行原始登记,将西屋一间、北屋三间确权给王某,颁发了城镇私房所有权证书。谁知,1989年4月25日,房管局又进行原始登记,将同一房屋确权给了王某的父亲,并颁发了房产证。1995年9月7日,房管局再次进行换证登记,依然将房屋确权给王某的父亲,并用新颁布的房产证取代1989年所颁发的房产证。
此间,王某常年在外打工,直到2015年5月因房子老化回家改建时,才发现自己的房子竟登记到了父亲的名下。王某将县房管局告上法庭。
沂水县人民法院认为,某县房管局在1987年对涉案房屋进行初始登记确权时将房屋确权在王某名下,又分别在1989年、1995年将同一房屋确权给王某的父亲,缺乏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全面审查等审慎义务,导致同一地方两次确权给不同的人。房管局颁发后两次所有权证书时,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房管局最后一次颁发所有权证书的时间为1995年9月7日,王某起诉时间为2015年7月6日,并未超出20年的法定期限规定。日前,沂水法院判决撤销房管局1995年9月7日所作的王某父亲名下的城镇私房所有权证书,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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