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照样被判刑 临沂一男子被判入狱十个月
中国网山东临沂7月7日讯(申川飞 胡金华 张红蕾) 为减轻罪责和处罚,法庭上只承认自己容留他人吸毒而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却闭口不开,岂料事与愿违,结果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经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28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韩恩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2015年2月16日,家住县城文化路一沿街房的韩恩明因吸毒、提供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24日被取保候审。该案以上述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有3名证人证实韩恩明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而他却矢口否认自己贩卖毒品。办案检察官在充分听取被告人辩解的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列出了详尽的退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综合全案的证据材料,对罪与非罪的证据认真进行甄别,经认真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15年9月2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公诉检察官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展开了激烈抗辩。“被告人完全否认自己的贩毒行为,辩护人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进行无罪辩护,我们引用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该案的事实与情节,对证言之间的相互印证点进行一一分析,最终得出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该院办案检察官小张回忆说,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检察官围绕关键证据举证,充分运用多媒体示证、证人出庭作证等手段,全面展示案情,揭示案件真相,做到有理有据,辩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无罪意见及举证,庭审后又对主审法官的疑问进行了详细解答。最终,该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韩恩明犯罪事实及罪名得到法院支持。
至此,沂南县检察院追诉的首起涉毒犯罪“零口供”案件被法院一审依法宣判。(涉案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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